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举报。 本市东市区、中方区、西市区、郊区、蜀山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郊区、蜀山镇所辖的部分农村地区,经郊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法律依据:《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个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举办喜庆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店等单位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劝阻、不举报的,除对燃放单位、个人处罚外,对有关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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