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11
你好,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如果视频不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则仅需依据视听资料的法律法规进行采集录制;如果视频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则还应当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作为证据的视频不仅需要满足客观、真实、准确并具备关联性等证据属性,还应当确保证据的原始状态。
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位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是每个人人格权的重要基础。
第一,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如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这一基本人格权益,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受害人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赔偿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如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有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被处以10以下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如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中所称侮辱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
建议人格尊严权受侵害一方及时锁定证据,妥善保管后报警处理。
如果案件是异地的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以及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
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视频要作为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原三性说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新证据属性,即具备证据能力和充分的证明力。其次,视频作为证据有其特殊性,它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进一步可以归于影像资料一类,必须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你如果要将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还应尽可能提供存储有关视频的原始载体,除非有法定事由无法或不宜提供视频原始载体的,你可以提供副本或复制品。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你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则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你应当提供原件。但如果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有相同来源或等效输出介质,则都可以视为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