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法院该如何判决?

商场在招商时通过《招商手册》等宣传手册,宣传该商场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由A、B两楼共同组成。而后,我们在签定《联合销售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商场务必于2009年8月开业,营业率需达到100%,否则视为违约。
而后,A楼按期开业,A楼营业达到100%,B楼却因为招商失败,一直关门。
我们向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决说,该《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说是A楼、B楼都要达到营业率100%,因此约定不明。由于双方的主合同《联合销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店铺位于A楼,所以此《补充协议》指的营业率100%仅指A楼。
最后,判决B楼虽然没有开业,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的疑问是:
1、在《招商手册》中,明确标明了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并且该商场在庭审时也确认了商场由这两幢楼共同组成,并且是同期招商的。期间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商场将分期开业,商场招商人员也一直宣称全部开业的(可惜这当时没有录音),但在法庭上商场方却突然辨称只承诺A楼开业。
2、我们的店铺虽然在A楼,但是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协议履行地为惠群服饰广场。”这里并没有区分A楼、B楼,在补充协议中,也约定的是“惠群服饰广场营业率100%”。任何一个条款都没有涉及要区分A楼、B楼。
因此,对于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指A楼,所以A楼营业率达到100%就可以了,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争议焦点重点::::
中院认为,双方协议虽然约定的是惠群服饰广场,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合计6000平方米,但没有明确约定是惠群服饰广场A楼、B楼均要达到营业率100%,所以约定不明,而因为我们的店实际是在A楼,所以认为该合同中营业率100%的约定仅指A楼,我们该如何答辩啊

对最终确认为最佳答案的,我们将有其它额外的酬谢!!!

第1个回答  2010-09-03
如果你的叙述属实,法院判决显失公平:既然合同和补充协议都约定:合同履行标的是惠群服饰广场,而与合同与补充协议连接的《招商手册》明确说明惠群服饰广场由AB两楼组成,而法院认定该合同是指A楼,当然与事实不符,因此判决不公,上诉进入二审吧
第2个回答  2010-09-03
你站在你的角度是这样说的,可我却不知法院庭审的过程和认定的结果等事宜。从你这样说的情况,我也支持你上诉。但我连合同原文、判决书等材料都没看过,不能糊乱给你个说法。毕竟我看这已经是要启动二审程序的事了,不是一审可以随便处理一下。
我还是建议带全资料,民上换个水平至少持平于我的律师先现场咨询一下,不然上诉期也会误事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03
建议到规划局或房地局调取惠群服饰广场的规划批文和产权证,以此说明商场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由A、B两楼共同组成。从而证实惠群服饰广场营业100%应包含A楼、B楼。以证实区分A楼、B楼是一审法官的主管臆断。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9-03
判决不公。
第5个回答  2010-09-13
要不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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