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在招商时通过《招商手册》等宣传手册,宣传该商场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由A、B两楼共同组成。而后,我们在签定《联合销售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商场务必于2009年8月开业,营业率需达到100%,否则视为违约。
而后,A楼按期开业,A楼营业达到100%,B楼却因为招商失败,一直关门。
我们向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决说,该《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说是A楼、B楼都要达到营业率100%,因此约定不明。由于双方的主合同《联合销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店铺位于A楼,所以此《补充协议》指的营业率100%仅指A楼。
最后,判决B楼虽然没有开业,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的疑问是:
1、在《招商手册》中,明确标明了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并且该商场在庭审时也确认了商场由这两幢楼共同组成,并且是同期招商的。期间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商场将分期开业,商场招商人员也一直宣称全部开业的(可惜这当时没有录音),但在法庭上商场方却突然辨称只承诺A楼开业。
2、我们的店铺虽然在A楼,但是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协议履行地为惠群服饰广场。”这里并没有区分A楼、B楼,在补充协议中,也约定的是“惠群服饰广场营业率100%”。任何一个条款都没有涉及要区分A楼、B楼。
因此,对于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指A楼,所以A楼营业率达到100%就可以了,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争议焦点重点::::
中院认为,双方协议虽然约定的是惠群服饰广场,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合计6000平方米,但没有明确约定是惠群服饰广场A楼、B楼均要达到营业率100%,所以约定不明,而因为我们的店实际是在A楼,所以认为该合同中营业率100%的约定仅指A楼,我们该如何答辩啊
对最终确认为最佳答案的,我们将有其它额外的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