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制与府兵制简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2

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借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余丁或军余,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借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做法在实行上既扰民又扰官,也有军官借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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