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的死刑复核制度的成功改革的启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死刑复核程序的成功改革不仅实现了所有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程序正义,而且带动了其他司法执法环节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心理的发展变化。这些变化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带动了死刑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改革和规范,全国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提出的要求,通过与其他办案机关的密切配合,使得办理死刑案件的程序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更加扎实,死刑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明显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效果更加有效,死刑二审案件由原来的极少数开庭审理实现全部了开庭审理,等等,这些都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直接促进和带动的结果。
其次,国家慎用死刑和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最近媒体披露的15%的不核准率和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还需要补充的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根据现行死刑政策和最高法院的要求,自行少判的死刑率,也应当是一个不小的比例。比如,原来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凶杀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大有人在,而现在几乎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原来杀死一人情节极其严重的共同杀人案件,判处一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并不罕见,而现在杀死一人情节极其严重的共同杀人案件,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就非常少了;原来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的数额犯和数量犯,如毒品犯罪等,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可能比较低,而现在相对统一并提高了死刑适用的全国标准以后,必然导致死刑适用的减少。
再次,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常常非议法院对极少数贪官适用死刑的数额标准提高了,条件严格了,而没有看到法院对所有死刑案件的标准都逐步提高了,条件都相应严格了。实际上,因死刑政策调整、死刑标准提高和死刑条件而没有判处死刑的贪官毕竟只是极少数,而真正能从这一政策中获得不杀恩惠的还是众多的普通老百姓被告。法院作为人民司法机关,绝不可能只对极少数贪官网开一面。
最后,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和国家慎用死刑所昭示的对生命权的日益尊重,通过各种途径传达给社会公众后,已经引起公众对生命权的进一步尊重,连行为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都逐渐减少了。例如,根据统计数据,在2007年,故意杀人、抢劫、绑架、重大伤害等重大恶性犯罪率的明显下降,故意杀人案件12900件,下降6.87%;绑架案件2435件,下降4.25%;故意重伤案件26746件,下降6.14%;抢劫案件72713件,下降3.13%。尽管这些案件的下降还有国家重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安机关重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等重要原因,但是,我国出现了限制死刑适用与严重暴力犯罪同步减少这一良性互动关系,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当代多数国家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以后出现的共同现象。我们不能忽视国家尊重和保障生命权所产生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法院行使,刚刚只有一年多的时间,有人说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我觉得至少是百米赛跑才跑了第一步。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今后的任务和压力仍然会很艰巨,还可能遇到各种难以预测的影响因素。因此,确保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彻底成功,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压力因素需要认真应对:一是程序内部规范运作与外界要求实质参与之间的压力。有关机关和人员要求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求强烈,如何从立法上明确这些问题,消除分歧,化解法院的压力,能否适时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乃至将其改革为死刑案件的三审程序,我认为可以进行研究。二是限制死刑与控制犯罪的压力。如果严重暴力犯罪能够继续下降或者维持在当前水平,限制死刑的做法会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相反,如果严重暴力犯罪上升,社会各界要求多判死刑的呼声强烈,能否继续坚持限制死刑,死刑复核程序还维持现状,就将面临巨大压力;三是提高死刑复核效率与确保不出错案的压力。在司法活动中,效率和质量虽然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但是具有密切联系,当代绝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案件的程序都很复杂,审判的时间都很漫长,就是牺牲效率防止错杀的一种选择。而我们既绝对不能错杀又必须提高效率的复核要求,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如何缓解这些压力,也需要从制度上机制上研究解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