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怎样起诉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是2012年9月30日交房,实际是2013年1月12日办理的入住手续开发商再退违约金时,90天按0.5%计算。90天后按1%计算我咨询一下这样对吗?证据补充: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按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按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1)项目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1个回答  2014-04-16
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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