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8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定义及危害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对环境造成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还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二、具体禁止规定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镇区范围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围内,具体界限如下:东至螺河边沿路至新溪桥头西边,西至主干道沿路(含开发区道路两边),南至告洋桥(含省道边太平围部分居民),北至新农村示范片牌坊(中学后面)。
禁止燃放时间:每年农历腊月初八至正月十六。
四、违规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监护人责任
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社会监督
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区域燃放规定
其他区域燃放烟花鞭炮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举报渠道
对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60-5548001。
九、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屯镇版本)
一、禁售、禁燃、禁放时间
大屯镇规定,20XX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为禁售、禁燃、禁放时间。
二、禁售、禁燃、禁放区域
大屯镇辖区内全区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环保生活倡导
我们应该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
四、监督管理
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五、违规处罚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执法部门职责
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积石山分局、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积石山县公安局,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
七、施行时间和举报渠道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举报电话如下:
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930— 7721335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0— 7721546
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积石山县分局 0930— 7721088
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 0930— 7722005
积石山县公安局 0930— 7724162
二零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