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什么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1. 国家建立了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按事权划分原则,增加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并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给予更多的财政转移支付。
3. 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的生态保护补偿。
4. 若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提供补偿。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遵循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6. 对于碎片化严重或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第一条:本法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法。本法定义湿地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不包括水田和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的多种生态功能,如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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