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权概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在法学理论的探讨中,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呈现出多元的视角。韩国学者权宁星将其定义为包含创制宪法的实际力量和赋予宪法合法性的权威性。有学者强调它是制宪主体按照原则制定国家根本法的权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宪法的活动。这些观点虽各有其道理,但都未能完全界定宪法制定权的本质。


宪法制定权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力,通过制定可能成为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只有当这些规则被社会大众接受并赋予宪法地位,它们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反之,未被认可的条文规则不能成为宪法,也就没有真正产生宪法效力。因此,宪法制定权的核心是制定潜在的宪法规范。


立法权与制宪权的关系复杂。广义的立法权包括制宪权,即制定宪法和一般法律的权力,而狭义的立法权则仅指宪法赋予的制定特定法律的权力,它依赖于宪法的存在。成功的制宪权行使是狭义立法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修宪权是宪法制定权的后续和延伸,它允许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修宪权的存在同样基于制宪权的成功行使。然而,当一部宪法产生后,制宪权会转变为静态权力,通过修宪权的形式被实际运用。修宪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其行使可能遵循与制宪权不同的原则,以适应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


扩展资料

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无权制定宪法。人民拥有不受宪法制约的权力。中国应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制定一部新宪法。人民的宪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到实现。宪法制定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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