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了还手是正当防卫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5
誉|远|法|律 |· |普|法

互殴中的伤害行为算不算防卫性质?

  事情是这样的  

张三和李四因为相恋同一女朋友而发生矛盾。在某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李四纠集王麻子和张胖子等人前往张三居住的宿舍“找点麻烦”。在宿舍门口,双方发生争执,王麻子见状冲上去踢了张三一脚,欲在进行攻击时,被李四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先不要动手。随后,张三才返回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带中。之后张三和李四二人在宿舍门口再次发生冲突。李四威胁:“真的要打架吗?”张三即言:“打就打!”随后二人互殴。王麻子见李四与张三对打,随即上前帮助李四。张三抵挡不过,随即拔出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王麻子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改编至《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

裁 判 要 旨

1.在因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防卫过当为由进行辩解,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防卫人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在本案中, 张三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张三在争执结束之后返回宿舍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且张开刀刃,此时已经说明张三主观上已经产生殴斗的故意。在李四的言语挑衅下,张三声言“打就打”,并在斗殴中持刀刺死帮助其斗殴的被害人。张三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具有对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故意与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

 誉远法律说 

1、斗殴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法理上存在两种依据。

第一种依据是在斗殴过程中,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双方都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第二种依据:运用被害人承诺的法理。斗殴双方都承诺对方对自己实施的攻击,由于“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丧失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2、 在斗殴当中也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a、在斗殴过程中,一方明显示弱逃跑,另一方继续殴打,逃跑一方之后对追赶者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b、在斗殴过程中,一方突然增加暴力程度(例如,在处于下风时,从车中拿出砍刀),另一方对增加程度的暴力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法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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