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降低伤亡事故,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所有员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工作,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则遵循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则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提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和煤矿矿长等关键职务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涵盖企业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遵循“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制定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包括中央企业在本地区子公司的相应培训和矿长资格培训。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 煤矿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保证教育培训经费,其中安全培训投入不低于40%。鼓励企业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中专煤矿专业毕业生。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制定培训制度和档案,严格执行培训计划,聘请合格教师,按照国家统一大纲进行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规定》分总则、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