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首先,他们享有以下权利:
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自有资产的权利。
核准登记的名称权和知识产权。
在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包括劳动人事管理权。
除特定商品外的自主定价权,以及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组建互助融资机构的资格。
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引进资金、技术与人才。
获得外贸进出口权,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的许可。
参与联合经营、参股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
决定利润分配和员工劳动报酬。
有权拒绝超出法律规定的摊派、集资、收费和罚款。
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依法缴纳税费,亮照经营,确保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权益。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履行经济合同。
参与社会福利保险,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遵守相关环保规定。
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避免以下违法行为:
走私、贩私行为。
不公平竞争,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等。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商品。
制售、播放和出租不适宜的书刊、音像制品。
禁止雇佣童工,虐待员工,或让他们从事不正当服务。
伪造、涂改或买卖相关营业执照。
任何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