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安排我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回单位工作,现在单位辞退我

本人2010年8月8日被聘为山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护士,2011年2月单位要求我们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医院原岗位工作,2014年5月被医院无故辞退。我想知道从2010年8月8日到2011年2月这近6个月中,医院与我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医院的做法是不是“逆向派遣呢”?医院让签的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证据补充:我有医院从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表、2011年在单位安排下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1个回答  2014-06-11
是否属于逆向派遣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第一,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自愿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单位”的胁迫。如果劳动者被迫签订此种合同,则为无效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假派遣。如工作岗位、工作待遇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与原来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工作证件也是“用工单位”所签发等,均可推论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派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工作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人是否就是“用工单位”等。根据你的描述,你可以向医院主张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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