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签订关贸协定时有哪两个附加承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31
  一、货物贸易承诺
  (一)外贸经营权
  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3年后,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在登记后都有权经营除国营贸易产品外的所有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并对外国在华投资或注册的企业给予国民待遇。
  (二)国营贸易与指定经营
  世贸组织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出口国营贸易,但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出口程序应透明,并符合《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地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进行的除外。我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和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只由政府指定的数量有限的公司专营。同时,参照我国目前实际进口情况,允许个别商品(原油、成品油)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
  此外,植物油(豆油、菜子油和棕桐油)的国营贸易管理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承诺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国营贸易公司按照商业考虑经营,并履行有关通知义务,提供有关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指定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种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规定的指定经营货物包括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2005年取消指定经营制度。
  (三)海关估价、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我国将遵守世贸组织的《海关估价协议》,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不再采用“最低限价”和“参考价”作为完税价格的做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有关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减让表规定,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4%降低到2005年的约10%,其中工业品由13%降至约9.3%,农产品由19.9%降至约l5.5%,农产品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到2004年年底结束,98%的工业品减让关税实施到2005年年底结束,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将到2006年7月1日分别平均降至25%和10%,部分化工品的关税减让则到2008年结束。
  承诺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四)数量限制(配额、许可证管理)
  我国承诺,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关于非关税措施的法规,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获得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执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
  1.配额、许可证管理
  我国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将400多项产品(其中实行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产品377项,配额产品l5项,单一许可证产品47项)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涉及产品包括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彩色感光材料等,在此期间,相关产品的配额将享有一定的增长率,对过渡期内配额的分配标准与程序、分配时问、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将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规定,实行简单和透明的程序,以保证配额的充分使用。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2.进口许可程序
  在官方刊物(《国际商报》)公布: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口的机构清单;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有关信息及变更;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及其变更。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无法做到的例外要通知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给予在中国投资和注册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进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3.出口许可程序与出口限制
  我国承诺公布所有负责出口授权或批准的机构,遵守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世贸组织规则,使《对外贸易法》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情况下,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和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4.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没有限定,而对在一定时期内所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关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羊毛等农产品和化肥、毛条等工业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以1995年至1997年作为计算农产品关税配额量。在对关税配额产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同时,也留出一部分的关税配额量供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并对关税配额量、配额内外税率、非国营贸易比例和实施期等作出了具体承诺;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的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种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不需要进口许可证,凭关税配额证明进口。
  (五)补贴
  我国承诺遵照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补贴(出口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通知协议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我国保留自《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7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获益的权利,同时承诺,不寻求援引第27条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
  (六)纺织品
  世贸组织成员在中国加入前一日有效的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所维持的数量限制,作为我国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和第3条的基础水平,并按第2条第l3款和第14款规定的增长率增长。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成为《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成员,具有该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并保留了对部分纺织品进口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
  在2005年到2008年,如我国某一类纺织品对世贸组织成员市场造成扰乱,该成员可临时进行限制,但对一种产品只能使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
  (七)原产地规则
  我国承诺,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确定我国产品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在关税税则中4位税号的税则归类发生变化;或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当一进口产品在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和制造时,原产地应为对该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最后一个国家。
  我国承诺,一旦世贸组织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将全面采用和适用国际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把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
  (八)装运前检验
  我国将遵守《装运前检验协议》,管理现有商检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授权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将与世贸组织有关的协议一致。
  (九)技术性贸易壁垒
  承诺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公布并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所有认证、安全许可、质量认可机构和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对机构和部门的选择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
  1.技术法规与标准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国内标准的比例为40%,根据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但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但保留了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可以根据自主计划逐步增加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在加入后4个月内通知接受《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使之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2.合格评定程序
  我国将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5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承诺在加入后l8个月内,使国内所有合格评定机构既可以对国产品又可以向进口产品提供合格评定的服务,解决我国原商品检验和认证体系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实行不同待遇的问题。
  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是确定其是否符合议定书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该检验不应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3.合格评定机构的资格
  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资格将获得认可,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其提供国民待遇。
  (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我国承诺遵守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使所有与该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该协议;向世贸组织通知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十一)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世贸组织成员同意我国“法定检验”产品清单,不对所通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项下的法律地位作出预先判断,我国保留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同时,我国承诺将使《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
  (十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l5年后,完全取消目前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的做法。议定书规定,在此15年过渡期内,世贸组织成员仍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但是,只要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则世贸组织成员应遵守《反倾销协议》,采用中国的国内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计算倾销幅度。该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
  中国承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使之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一致,但加入前提出的申请已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不应受质疑。
  (十三)特殊经济区
  特殊经济区包括边境贸易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区。我国承诺从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得税、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同等适用于直接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向在特殊经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提供;向世贸组织通知在经济特区实施的特殊的贸易、关税和国内税法律。
  (十四)征收出口税
  我国保留对鳗鱼苗、钨矿砂、铅、锌、锑、锰铁、硅铁、铬铁、铜、镍及部分铝产品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其余出口货物应取消全部税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货物的FOB价。
  (十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我国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企业。
  承诺将对中国汽车产业与投资政策进行修改:(1)限制汽车生产者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在两年内逐步取消;(2)提高只需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2001年的3000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000万美元,加入后两年的9000万美元,加入后四年的l.5亿美元;(3)汽车发动机的制造,加入时取消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
  (十六)政府采购
  中国有意成为《政府采购协议》的参加方,自加入世贸组织起成为《政府采购协议》的观察员,并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在加入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
  二、服务贸易承诺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对服务贸易作出了不同程度市场准入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至6年内逐步实施。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9个部门及其70多个分部门和子部门。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以及其他未包括的服务没有承诺。
  我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l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列入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条件。
  服务贸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两个方面,水平承诺主要是:
  1.商业存在
  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规定。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除非在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管理咨询等特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另有规定。.
  有关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1)居住目的为70年;(2)工业目的为50年;(3)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5)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2.自然人流动
  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住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1)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2)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3)服务销售人员——不在中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处——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a.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b.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主要有:
  (一)商务服务
  1.专业服务:
  (1)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3)管理咨询服务。
  (4)税收服务。
  (5)建筑设计服务。
  (6)工程服务。
  (7)集中工程服务。
  (8)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9)医疗和牙医服务。
  2.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1)与计算机硬件安装相关的咨询服务。
  (2)软件实施服务。
  (3)数据处理服务(输入准备服务、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分时服务)。
  3.房地产服务:
  (1)以自有或者租赁财产开展的房地产服务。
  (2)在收费或者合同基础上开展的房地产服务。
  4.租赁服务(不包括音像制品的租赁)。
  5.其他商务服务:
  (1)广告服务。
  (2)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货物检验(不包括法定检验)服务。
  (3)农业、林业、畜牧业的附属服务。
  (4)渔业的附属服务。
  (5)相关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海洋石油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陆上石油服务)。
  (6)维修服务和保养服务(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办公机械和设备的维修服务)。
  (7)摄影服务。
  (8)包装服务。
  (9)会议服务。
  (10)翻译服务。
  (二)通讯服务
  1.速递服务(不包括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
  2.电信服务。
  3.视听服务:
  (1)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录音的分销服务以及音像制品的租赁服务。
  (2)电影院服务。
  (三)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
  (四)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盐和烟草除外)。
  2.批发服务(盐和烟草除外)。
  3.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4.特许经营。
  5.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
  (五)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服务。
  2.中等教育服务。
  3.高等教育服务。
  4.成人教育服务。
  5.其他教育服务(包括外语语言培训)。
  (六)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验)
  环境服务,包括排污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卫生和类似服务、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七)金融服务
  1.银行服务。
  2.证券服务。
  3.保险服务。
  (八)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1.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2.旅行社。
  (九)运输服务
  1.海运服务:
  (1)国际运输(客运和货运,不包括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2)海运附属服务(海运装卸货服务、报关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
  2.内河运输服务(国际货运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1)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
  (2)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
  4.铁路运输服务(货运服务)。
  5.公路运输服务(卡车和汽车的货运服务)。
  6.运输辅助服务:
  (1)仓储服务。
  (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我国承诺修改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符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就协定中规定的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7类知识产权做了承诺和说明,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边境措施及刑事程序等。
  我国根据自身国情、经济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不同领域作出了上述不同的具体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已由有限范围、领域、地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在法律框架下的制度性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市场,转变为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双向开放市场;由被动地接受国际经贸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由只能依靠双边磋商机制协调经贸关系,转变为可以多双边机制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将在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下,稳步、健康、快速地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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