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分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残工委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新闻、文艺、出版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将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实施,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指导、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和协调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自治区教育厅:
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残疾人教育的规定;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使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体系;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要创造条件以确保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能进入普通(或特殊)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或特殊)高等院校读书,高等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有计划地招录、培养残疾人专门人才。组织协调盲文、手语的研究推广。
自治区民政厅:
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规划和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负责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单位,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工作,矫形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残疾人等福利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有关劳动就业的规定,把残疾人就业纳入我区劳动就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不断完善发展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技能鉴定,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通过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促进残疾职工稳定就业,按规定落实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自治区建设厅:
贯彻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负责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检查诊断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一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负责将农村残疾人优先优惠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影视作品制作;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宣传;指导并推动广西电视台、市级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及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在其它相关栏目逐步增加字幕;在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及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自治区编委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机构改革的精神,负责自治区残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承办同级残联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自治区经委:
对残疾人福利性各类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等方面提出扶持政策建议;指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自治区科技厅:
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在开展科技扶贫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给予残疾人群体特别帮扶。
自治区民委:
宣传、推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促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公安厅:
预防、制止、侦查残害残疾婴儿及其他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
自治区司法厅:
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加强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民间调解组织等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自治区财政厅:
参与研究制定我区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在权限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人事厅:
负责“全区自强模范”、“全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审批、表彰;指导残疾人人力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保障残疾人在招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
自治区交通厅:
在车站、码头建设方面认真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指导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的改进和开发;帮助残疾人兴办其办所能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交通实业;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面的优惠政策。
自治区文化厅:
指导开展全区城乡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辅助;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指导各级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阅览室。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指导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宣传与技术网络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减少出生残疾率;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其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地方税局:
负责落实地方对残疾人福利企事业组织、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及向残疾人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做好政策调研和管理监督工作。
自治区体育局:
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区体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特别扶持;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运动;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和参与组织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及其它区内重要赛事;协调组织我区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要国际体育赛事。
自治区统计局:
指导全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区性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
自治区工商局:
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给予扶持,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指导、扶持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题材的报纸、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盲人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开展“文化助残”;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打击假冒伪劣用品用具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商品安全性的监督,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残疾发生。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指导全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应用,指导并推动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对我区参与国际残疾人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帮助引进资助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国际援助项目,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协助残联组织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建立联系,友好往来;鼓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以各种形式积极支持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将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纳入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的政策审议、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自治区扶贫办:
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区扶贫计划,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积极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04)》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自治区总工会:
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为残疾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团区委:
在全区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及红领巾助残活动;扶持和宣传残疾青少年先进典型。
自治区妇联:
宣传、动员各级妇女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
广西军区政治部:
协调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在部队指战员和广大民兵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
自治区国家税局:
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做好返好免征税款的监督管理和政策调研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负责协调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对残疾人福利基金的募集、增值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银行广西分行:
负责残疾人专项康复扶贫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通过贷款的支持使贫困的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
南宁海关:
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捐赠用于我区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并负责对免税物品的后续管理。
自治区残联: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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