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的人物著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作 者:杨兆龙 著,艾永明,陆锦璧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4-1
内容简介
东吴法学是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一座高峰,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自1915年开设始,东吴大学法科以英美法和比较法为特色,云集和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倪征燠、李浩培、杨兆龙、孙晓楼、丘汉平、潘汉典等等,他们的著述为中国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资源。本套丛书就是对这一宝贵资源的保存、整理和传播。
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教授是东吴法学的杰出代表之一。杨兆龙先生精研两大法系,学贯中西、博通众科而又经世致用,于学术和实践两途均有杰出成就。本书收入杨兆龙先生的专著、论文、译作、草拟之法律法规以及撰写的判决书,共计100余万字,对今日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
目录
导读: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先驱 陆锦璧
专 著
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
(译文,1935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论文)
商法概论
证据法概论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论 文
民国时期
法治的评价
公证制度之探源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意大利今日之法律学校(译文)
关于司法改革:
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 作 者:杨兆龙 著,郝铁川,陆锦碧编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0-2-1
内容简介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得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该的反省。
这一反省,不仅有助地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不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为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
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本“文丛”选印的书籍或选编的论文,纵贯二十世纪始终。凡能代表本世纪不同时期法律学术水平、法律特色,有较大影响且为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所需要者,均在选印之列。本“文丛”之选印,旨在集二十世纪中华法学之大成。为体现历史真实,我们将恪守“尊重原作”的原则,不作内容上的任何更动。
目录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一、法律的阶级性
(一)国内法的阶级性
(二)国际法的阶级性
二、法律的继承性
(一)法律中的遗产
(二)法律继承的性质
(三)法律继承的重要性
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
一、立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
二、苏联及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立法的经验
(一)苏联和保加利亚
(二)欧洲其他人民民主国家
三、对我国立法应有的基本认识
我谈几点意见
…… 作 者:杨兆龙著,陈夏红编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10-1
内容简介
杨兆龙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东吴法学”的代表性人物,在民国时期便已确立起广泛的国际声誉,曾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全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杨兆龙一生著述甚多,但后半生因政治原因,命途多舛,学术成果也多数散落失轶,不行于世。
后经杨兆龙先生之女儿杨黎明、女婿陆锦碧多方收集整理,得回百万余言。考虑文稿内容较为庞杂,编者从中精心采选那些能够超越时空,于今仍有很大学术阅读与参考价值的作品,汇为此集,以飨有心之读者诸君,亦表对那一代学人的敬意与怀念。
目录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法制之比较
法治的评价
宪政之道
《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
司法改革声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
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论及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问题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部分章节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一、本文的目的与范围
在本杂志的创刊号我曾发表“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一文。在那篇文字中,我曾谈到国内一部分学法之士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之区别所发生的误解。当时因为限于篇幅,对于二者之区别究竟在哪里,未能作详尽的说明。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于这个问题作一个比较详细的研究,使读者们放弃几种错误的概括、肤浅的观念。
这个问题初看似甚简单,可是仔细研究起来,却相当复杂。我们要对于它有正确的了解,必先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二者的历史背景及所包含的成分作一番检讨。所以本文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陆法与英美法之意义及其形成的过程与包含的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之点。兹为研讨的便利起见,将其所包含各点分别论列于后。
二、何谓大陆法与英美法
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之大陆(Continental)本含有欧洲大陆本土之意,所以别于欧洲另一部分的英伦三岛或英格兰等处。但是大陆法既不能包括广义的欧洲法(即所有欧洲本土及海岛各国的法),又不能包括欧洲大陆本土的法(即所有欧洲本土各国的法)。照几位学者的看法,它不过是以欧洲古代罗马法为主要根据而演变成功的一种近代法,即近代罗马法(Modern RomanLaw)。罗马法在欧洲的各国法制的演变过程中曾与寺院法或教会法(Canon Law or Church Law)对立过,学者们因此又称之为非教会法(Civil Law),所以近代罗马法又称为近代非教会法(Modern Civi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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