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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1
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基层单位,结合了工农商学兵的特点,从1958年夏季开始迅速普及。作为党的整风运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1958年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产物,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基础上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当时,我国是一个农业国,国家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优势实施“以农养工”和“用农民集体力量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策略,成功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基础,以集体优势建成大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这些奠定了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显示了人民公社在那个阶段的积极作用。
然而,长期执行一种体制甚至僵化,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公社相当于现在的乡政府机构,主要起到政府督导作用。响应毛主席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号召,一般人民公社都有规模不一的防空洞及防御工事。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和平均主义分配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将基层政权和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事务。
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经济组织实际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失去了商品生产者地位和活力。政社不分也削弱了基层政权管理行政事务能力。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必须彻底改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
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3月至1982年12月,213个公社试点,5个县建立乡政府。1982年12月至1983年秋,新《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保留人民公社作为经济组织。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在1984年底前完成建立乡政府工作。到1984年底,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完成政社分开,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
政社分设后,原来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再存在生产资料逐级过渡关系,人民公社不复存在。政社分设允许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和规模多样化,不再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既调整了生产关系,又改进和加强了农村政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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