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第七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第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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