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规范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推动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改进工作,代表人民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第三条 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职责、精心组织、讲求实效。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交办单位)负责交办。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负责衔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转办,协调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
  涉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付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各部门办理;涉及国有企业、驻深圳的其他有关机关的,由本市有关机关协调并负责办理答复。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保障和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调研、视察、走访、接访和代表小组活动等途径了解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了解到的情况,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予以核实。第八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要求明确。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填写专用表格并签名,同时附电子文档;代表也可以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以下简称领衔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他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其他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后决定是否联名。第九条 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事项尚处于司法、仲裁程序阶段的;
  (三)属检举、申诉、控告的;
  (四)属代转群众来信、来访意见的;
  (五)属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具体内容的;
  (七)不属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选联任工委提出。
  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不予撤回。
  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十一条 选联任工委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提请交办;
  (二)内容相类似的,征求代表同意后予以合并;
  (三)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未经核实的,退回代表调查核实;
  (四)不符合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与代表协商修改完善;
  (五)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退回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需要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他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予以保密。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第十三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网络、纸质文件交办,也可以召开交办会交办。第十四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闭会期间自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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