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有外遇,我于2005年12月协议离婚,婚前有一子归他抚养。我跟前夫在一个单位工作,手续办完后,领导说因为孩子不归我抚养,所以让财务上把我工资里的5元独生子女费算在了前夫工资表上,以后就是他工资上有10元的独生子女费,而我不再享受任何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后来前夫结婚有了2胎,他也就不再享受那1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了。可我现在已经不打算再婚,更不想再要小孩子了,听人说我这种情况还应该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直到退休后还有个5%的工资奖励。我找到院领导后,他说要我拿出证明我还能继续享受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依据来。可我不知道我该去找什么部门要什么依据呢?到底该怎么处理啊?请大家帮我找下这方面的相关文件吧!谢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