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修正)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首先,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动物疫情信息,按照国家制度发布疫情,根据国务院授权进行相关公告(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组建由兽医、卫生、公安等专业人士和专家组成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应急控制和技术演练(第十七条)。


针对不同动物疫病,市和区、县兽医部门需根据政府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强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情报告和监测上的责任(第十八条)。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政府将设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行封锁(第十九条)。


疫区封锁期间,政府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设立警示标识、实施动物扑杀和消毒等,以控制疫情扩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如果因疫情处理造成损失,政府将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三条)。


在疫情结束后,封锁解除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所有染疫动物和产品处理完毕,且监测无新发病例,相关场所经过消毒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宣布并通报周边地区(第二十五条)。


扩展资料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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