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0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1.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通知,种植设施若破坏耕地耕作层,且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进行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若确需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得将耕地“非粮化”。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应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 不得“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此外,养殖用地新政策还包括: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余毁碧用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养殖种植用地政策有所变化。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余并非粮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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