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 商标有效期 届满后,如果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以通过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方式使 商标专用权 得以延续。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驰名商标保护 年限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说, 商标续展注册 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的商标有效期限如果是从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应该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这段时间提出续展申请,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这一段时间内提出,则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提出,即还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内提出。不过即使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其续展被核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宽展期满之日起计算。从上面例子来看,延续的十年是从商标有效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申请续展的日期或者核准公告的日期开始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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