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6-20
一、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源头减量: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遗弃建筑垃圾。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

  4.排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5.居民小区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或者委托协议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不具备条件或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合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三、资源化利用:

  1.建筑垃圾按照拆建垃圾(含拆除垃圾和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槽土、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2.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依法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现场干化处理或者运输至泥浆综合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干化。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槽土受到污染。可利用的工程槽土可以运输至工程槽土中转场进行临时存储,调配利用。

  5.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拆建垃圾排放单位以及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或者及时清运至其他指定处置场所。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分离出的生活垃圾依法交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装修垃圾的种类、受纳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

  四、监督管理: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激励措施;依法对属于失信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惩戒措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6.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2)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五、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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