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9-28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这四种采购方式,其公告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响应期限和公告期限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作用也不一样。响应期限是为了给供应商留出充足的编制响应文件而设置的合理期限,而公告期限的作用只是为了计算质疑期限的起算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里的“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对应的是通过点对点方式发售采购文件和通过公告发售采购文件两种方式。点对点,也就是供应商直接到代理机构处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拿到采购文件的当天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而对于通过公告发售的采购文件,代理机构不太可能确切地知道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日期,所以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统一设定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