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居民收到《准迁证》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开具《户口迁移证》。然后,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第三联、《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并打印户口簿。如子女需要办理投靠本人落户,到落户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咨询办理。
法律依据
《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本市落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落户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标准统一、平衡,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规范管理原则。明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落户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落户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落户管理工作水平。
(三)便民利民原则。推动审批信息网上流转,实现档案材料电子化和信息数据共享,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减少证明材料,为符合本市落户政策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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