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农产品产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1

安徽省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专门针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


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起重要的职责,他们建立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第七条),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收集数据并编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在划定监测区域方面,他们会在关键地点设立监测点,包括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城市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农产品产地,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八条)。


针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政府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划定为禁止生产区,经批准后公布,禁止在这些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第九条)。在这些禁止生产区,会设置明确的标示牌,标明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晓(第十条)。


政府会协同多个部门对这些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以提升产地环境质量(第十一、十二条)。同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也是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他们将加强监督(第十三条)。


生产者有责任保持产地环境的清洁,如及时清理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处理废水和粪便,防止污染(第十四条)。在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报告给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扩展资料

该条例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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