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 《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的职责。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牵头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道建设和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将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畴,负责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管道企业的管道生产和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地震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管道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检测、维修、保养措施,明确管道安全保护的机构与人员,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向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报告。第八条 管道的规划应当符合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新建的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应当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对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充分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技术和补偿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管道改建、搬迁;不具备管道改建、搬迁条件的,不得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管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审批或者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投资规定执行,但需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除外。第十条 管道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或者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或者核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申请管道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城乡、土地、矿产、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规划;
  (三)符合区域布局,能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资源;
  (四)符合生态环境、安全条件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管道选线通过下列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通过泉域范围内的;
  (二)通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
  (三)穿越、跨越铁路、公路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的;
  (四)通过地质遗迹保护区的;
  (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六)通过矿山采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道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就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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