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
  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
  停止流通人民币的销毁适应本办法。第三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第四条 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式。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1.机械销毁: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
  3.火焚: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二)硬币销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消失,全部熔化。第五条 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第六条 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条件是:
  (一)符合销毁工作要求的复点、销毁和保卫人员;
  (二)具有负责复点和销毁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科级以上);
  (三)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库房;
  (四)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五)具有复点、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六)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第二章 计划第七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编制分金额与券别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总行。第八条 总行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计划、货币发行计划、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结合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年度销毁计划,编制下达全国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第九条 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组织执行,需要调整销毁计划的,应专门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复点第十条 残损人民币在销毁前应进行复点。
  (一)凡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发行库解缴的残损人民币,人民银行应全额整点;
  (二)销毁点应按照总行规定的复点比例组织复点。第十一条 复点残损人民币的人员、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复点人员应经过上岗前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点钞技术、残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以及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二)复点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专用复点桌,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闭路电视监控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现场应进行全方位监督。第十二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专用工作服和佩带标识牌。第十三条 10元(含10元)以上大面额残损人民币应先打洞、后复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时,应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场才能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工作的管理、监督。第十四条 回收和复点后的残损人民币,应启用专用包装袋保管,单独存放。第十五条 复点残损人民币发现的长短款及假人民币,应专门设立登记簿记载。第十六条 复点中发现长短款,经查确非本行责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证明并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后,直接在调出有关账户上扣转,并将原封签、腰条和证明,退调出行进一步处理。第十七条 复点中发现假人民币,经专职反假人员确认后,开据没收证明予以没收,同时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经查确非本行责任,直接在调出有关账户上扣转,并将原封签、腰条、假币没收证明,退出行进一步处理。第十八条 办理残损人民币打洞、复点业务时,其出入库手续和运输管理,按照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调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组织第十九条 销毁点应成立由主管行长任组长,发行、会计、保卫、内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负责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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