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学前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我们推出“公法时代丛书”,其初衷并非出于强化公权力、弱化私权利的立场,而是基于一种共识,即认为21世纪是一个公法主导的时代,因为在这个时代中,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公法与私法的概念仍有争议,但其区分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公元170-228年的古罗马时期,乌尔比安的贡献奠定了公、私法划分的基础。即使是普通法体系的英美法系,以及曾与西方法制有分歧的苏联东欧国家,也无法否认公、私法划分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列宁曾强调:“我们不承认私法的存在,所有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列宁:《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这反映了对公法的特殊关注。然而,公法与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能相互否定。公法规制国家权力行为,而私法则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法的缺失会导致私权的消亡,因此两者在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

公法学作为专门研究公法的学科,与一国法治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近代公法学的先驱J.布丹以《国家论六卷》为标志,法国在拿破仑法典的推动下确立了公、私法划分,从而迈向法治国家。德国公法学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在二战后名家辈出,推动了德国成为法治强国。然而,那些否定公法的政权,如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意大利,其法治道路并未得到长久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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