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1-04-10
自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涵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就是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增加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因个人的专项扣除项目(即个人为自己负担的三险一金,单位为员工负担的五险一金)已经在扣缴义务人日常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时已经履行过从发放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过了,个人只对包括子女教育开支、继续教育开支、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开支、大病超额医疗费的这六项进入次年的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都是采取定额扣除,具体的你在网络上下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就知道了。实践中对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除了大病医疗救治开支只能到次年的汇算清缴期间(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的其他五项纳税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先行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扣缴义务人在日常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经包含了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内了,各人只要对该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超额大病医疗救治费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再抵减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就会有多退税的了。至于你后面提到的所谓个税师证书,我作为一个资深财会职业的人,从来就看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对个人的税收运用的几乎到家的地步了,我是不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