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通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06-12
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0〕23号

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资金划拨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及开展相关业务;公安部门负责基本信息资源共享、领取人生存资格审查及人员变动和死亡信息提供等工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农村低收入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等工作。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违规投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以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可选择10%、20%、30%三种比例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每年100元、300元、600元或前述缴费比例参保,政府为其代缴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有条件的村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和公共财力发展适时提高。对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参保补贴;对选择3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困难群体,政府分别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的参保补贴。

保险费由参保人直接到保费收取银行缴纳,政府补贴由财政部门划拨至个人账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划出相应的财政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标准为每月60元,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结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八条 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原新农保期间享受过养老金调整待遇,调整幅度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调整幅度低于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的,补发差额。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至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办;已按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的55-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标准领取,至年满60周岁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50周岁以下的,按照本办法执行;50-55周岁的,按《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6 号)规定的领取年龄及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至60周岁时,再按本办法改办;或按本办法继续缴费至60周岁,再享受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通政发〔2009〕10号)所规定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全部转入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范围,原养老补贴不再发放。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低于距领取年龄年限;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额,按选择的缴费标准乘以补缴年限确定,由参保人全额负担,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同一参保人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被评定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养老金从审批后次月开始领取,直至参保人死亡。参保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至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统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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