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就业和非初次就业区别
初次就业和非初次就业区别,我们知道毕业生出来社会的时候都是希望自己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但是很多时候需要去办理就业证明,这个是很关键的,那么初次就业和非初次就业区别?
初次就业如何界定?
在读最高学历期间,无社保缴纳记录和劳动关系,最高学历毕业后就算初次就业。也就是说,你在读本科(或硕博)的期间,只要同时期交了社保的,毕业后就不叫初次就业了。但如果你在读本科(或硕博)之前交过社保,在一开始读本科(或硕博)之前社保及时断了,毕业后就算初次就业。
初次就业是指第一次就业,如果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安置进了一家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离开这家单位然后另找一份工作。
即使他后来的工作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但是由于已经不是初次,所以他的军龄不能视作这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关本单位服务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只能从进入这家单位开始计算。但是他的军龄能算入累计工作年限。
了解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毕业生按培养方式实现就业。
国家计划统招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教育厅每年都会就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颁布相应文件。
各地区、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也会制定一些就业政策以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就业报到证初次办理流程
1、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择业期内,毕业生持符合要求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的正式接收函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2、毕业生到校办理就业手续时请自带存储工具(U盘或者MP3),拷取本人就业信息数据,并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到省就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介绍信。
3、毕业生本人到省就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
4、《就业报到证》办理完毕后,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二联(白色联)到校档案馆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5、毕业生择业期满仍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或办理回生源地择业《就业报到证》的,由学校统一办理自主择业《就业报到证》,报到单位为生源地省辖市教育局或人事局(师范生为教育局、非师范生为人事局)。毕业生本人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学籍档案由校档案馆转递至生源地省辖市教育局或人事局(师范生为教育局、非师范生为人事局)。
报到证作用:
1、“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2、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
4、“就业报到证”正页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
5、“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必备资料。
6、“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就业报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毕业后两年时间内。
7、“就业报到证”可以改派,改派手续为;
(1)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改派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3)学生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就业报到证基本简介
《报到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二种。有中专招生的省份,也是属于计划内招生,一般省、市、自治区签发本地区的《***普通中等专业学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这类《报到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印制和签发,一般不能跨地区就业。
派遣证一式两份,一份是派遣证,另一部分是报到证。派遣证在你毕业后将放入你的档案,由国家直接打到你的单位(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保存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单位会掏钱将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如果你没工作,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
就业报到证的定位
《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专门印制,分上下两联:上联为浅兰色,下联为白色;上联用于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到公安机关签转户口和到就业地区落户口;下联装入学生个人的档案,作为学生参加工作的凭证。人才交流中心凭下联给到非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并托管档案的同学办理:
(1)将毕业生的学生档案转成干部档案;
(2)连续的计算工龄(工龄从打《报到证》的当天计算);
(3)参加职称评定,工作一年评定初级职称、四年评定中级职称;
(4)办理工作调动(必须是干部档案方可办理);
(5)办理养老保险、政审等事宜;
(6)管理户口,学生可将户口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上;
(7)接管党组织关系。
《报到证》是区别计划内统招生和非统招生(自考生、成教生等)的凭证,只有计划内的统招生在毕业工作时方可办理《报到证》,非统招生找到工作是办理不了《报到证》的。
因此,同学在毕业时,找到工作请及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未找到单位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回地区待派或需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两年内回学校办理参加工作或改派手续,超过两年不再办理。
特别提示:属贵阳市生源(不含三县一市)的毕业生,在毕业时未就业的按文件规定不开据《报到证》,档案内就没有《报到证》附联,所以,请毕业时未找到工作的贵阳市生源的毕业生和毕业时未办理报到证的其他地区生源的毕业生,两年内务必回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分上(简称报到证)、下(简称通知书)两联,内容完全一致,是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就业协议书等材料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的凭证。报到证由毕业生本人手执到用人单位报到,通知书由档案室老师负责将其装入毕业生档案。报到证作用有以下七点
①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②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③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
④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⑤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依据;⑥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就业报到证是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的重要标志,成人教育等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没有报到证;
⑦毕业生持报到证报到后,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才能起算。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再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二、就业协议的主要条款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协议,由教育部指定样式,作为示范性文本,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就业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四)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就业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
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
(二)订立的步骤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通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通知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并拿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三)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送到学院毕业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再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科盖章。
4、学校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四)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此程序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一)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二)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五、就业协议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六、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非初次就业事业单位试用期
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都有试用期
试用期长短视入编人员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是初次就业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在3年以下的,试用期3-6个月。一般来说,事业单位招录新入职人员,只要有编制与其签订的合同都在3年以上,很少在3年以下的,据此也就是说,初次就业人考上事业单位,试用期基本上不可能出现3个月或半年的情况,绝大多数都是1年。
2、如果是有从业经历的。考上事业单位入编,试用期一般在3到6个月。像这种有弹性空间的情况,有人帮打个招呼,可以3个月,没人讲,基本上定6个月。而如果是考上公务员,无论是否有从业经验,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试用期都是一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年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点,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对试用期的限制。
原因很简单,《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也就不适用《劳动法》。
当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
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而《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因此,参公事业人员的试用期也是一年,试用期满后办理转正手续,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另外,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事业单位考试”进行招聘,按照2014年7月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因此,普通事业人员的试用期通常也是一年。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年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入职后就会缴纳社保、公积金,不受试用期的影响。
只不过,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会比转正后要少一些。
事业编的试用期时间是12个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注意事项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扩展资料: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