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事集中消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标准、卫生规范,保证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配合、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部门在核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卫生规范。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相关要求,远离有毒有害场所,距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三十米以上。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和空间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用于清洗、消毒、包装间(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三百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三米;

  (二)合理划分作业区,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三)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便于清洗,设有通风和病媒生物防制等防护设施;

  (四)非绿化地面、路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五)国家和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第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设施设备和物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具有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等功能的餐具饮具自动清洗消毒设备;

  (二)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国家和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三条 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包装间内采用自动包装机包装,包装应当严密、无破损。包装膜应当无毒、清洁,并符合相关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明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第十四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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