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公安、生态环境、水务、文物、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证政府管理的公园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第八条 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编制广州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一个儿童公园;
  (二)新建综合公园应当选址在城市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方便市民游憩;
  (三)社区公园应当选址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提供一定规模的儿童、老人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
  (四)结合本市自然和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建设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专类公园;有条件的区应当利用生态岸线、滩涂资源建设湿地公园。
  鼓励将规模大于二十五公顷、平均宽度大于五十米的公园绿地建设成为综合公园。第十一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拟建公园的功能、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经依法审定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已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建设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厕所等非经营性的建(构)筑物,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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