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保险在海运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关注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导致的损失,这些损失可细分为两类:
A. 全部损失,又称为全损,指的是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遭受的彻底毁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情况。实际全损指的是货物完全消失或无法再有商业价值,例如货物全部灭失或严重变质。推定全损则是在货物受损但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时,由于维修费用和继续运输的成本超过货物保险价值,即使货物可修复,保险人也会认定为全损,需经过核查确认。
B. 部分损失则不属于上述两种全损情况。这部分损失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全体利益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损失,例如救火或避免风暴时的牺牲。而单独海损则是指仅涉及单个货物的损失,不涉及其他货物或船舶。
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对外贸易保险都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这确保了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安全,降低了贸易风险。
扩展资料
对外贸易保险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各种风险损失采取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补偿方法。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早在5世纪以前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进行贩运贸易,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险开始形式。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扩大以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海运保险条款日益完善。同时,还促进了其他货运方式保险业务的发展。现代对外贸易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