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第二款怎么不被处罚或者少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7-23
大气污染防治法100条第二款没有办法不被处罚或者少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内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只要违反了法规里条款,则就要根据法规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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