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行业的行业解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目前在大众传媒上“暴利”一词频频出现,所谓行业暴利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关注的话题。然而在经济学文献中,并没有关于“暴利”概念的严格定义。经济学文献中有超额利润或高额利润的说法,这是与市场上受竞争规律影响而形成的平均利润相对应的概念。此外,由于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而形成的垄断利润,是利润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暴利一词,是一种含糊其辞的说法,多少带有情感色彩。从经济生活中观察,暴利与投入风险低而回报高以及政府市场监管不严的经济行为有关。
目前流行的一种说法是,行业暴利产生与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介入有关,“一些行业、部门能够通过垄断经营或竞争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分割,获得垄断利润或高额利润,…核心问题是因改革不到位,旧体制遗留的‘行政权力’因素严重干扰甚至直接限制市场作用,且很多都是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的,或者说在当前体制与政策体系下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合法’。”我们部分地同意这种看法,就一部分行业暴利而言,它们本质上是一种由于行政权力的作用所导致的高额利润。这是一种超经济现象,它基本上比行业平均利润加超额利润之和还要高。但是,行政权力干预只是形成现阶段行业暴利的基础之一,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答案。行业暴利的形成还与收入分配不均、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群体行为有关,并与行政权力干预交织在一起。
一、收入分配不均与暴利:以房地产业为例
1.审批与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竞争。我国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土地征用采取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但实践中由政府官员进行行政划拨的做法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为在土地的审批上各地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把土地批给谁和以什么价格审批都是有关官员说了算,所以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便可能通过各种门径以低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由于政府单方面通过行政程序审批的地价过低,土地增殖收益大量流向单位和个人,从而为房地产业的暴利创造了条件。在房地产最热的1992-1994年,我国房地产业的平均利润达到100-200%,比工业部门的20%、商业部门的30%高出5-10倍。房地产行业暴利的一个后果是引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国遍地开花,即使在房地产业利润严重下滑的1997、1998和199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量依然是有增无减。在1997年到2001年的5年中,全国房地产商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占厂商数量80%以上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数量,更是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结构中,国家或政府力量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土地审批一方面限制了外资的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却对国有和集体厂商的进入缺乏约束。在100-200%的利润激励下,一方面是行政权力主导下的房地产厂商对消费者的公开掠夺,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市场无序的竞争和投机,进而造成短期内厂商获利的不稳定性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总之,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为行政权力作用下的垄断竞争。
2.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倾斜。由于市场经济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在长期竞争中厂商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超额利润是不能长期保持的。处于垄断竞争中的厂商在追逐短期超额利润的促动下,他们总是试图把自己的资源配置到最能获得利益的地方。因此,为了捕捉市场机会,厂商必须具有一定的远见,即他们必须对自己所处的市场环境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在这种意义上说,厂商对市场的反映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就中国的房地产生产厂商而言,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分布状况-高档住房的过度开发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中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杠杆已经发生了倾斜,因此,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造成或引领房地产业过热进而产生暴利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鼓励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政策,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向高档住房方面投资的倾向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近几年来,高档公寓和别墅的开发投资与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开发比例一直居高不下,除1999年外,其他年份的比例都在50%以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高档住房的价格信号对开发商的诱引。近几年,每平方米的高档住房售价远远高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投资高档住房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3.谁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房地产业的暴利是收入过于向一部分人集中的结果。商品住宅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尤其是在拥挤的大城市,商品房更是一种从长期说来具有保值甚至增殖功能的商品。在部分富裕阶层那里,购买高档住房不仅是为了迎合现代消费潮流,而且高档住房的保值增殖能力也比经济适用房要大。因此,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高档住房是一种需求弹性较低的商品。根据经济学原理,当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一条需求弹性较低的需求曲线时,提高价格可以获利,价格越高获利越多。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商的这个需求曲线已经形成,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房地产业是依赖富裕阶层才能生长的行业,他们的相当数量商品只有富裕阶层才能消费得起,下面一些数据可以支持我们的意见:
根据表2中的数据可以匡算,近几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商每年经济适用房和高档住房的总投资中,高档住房的投资占到30%以上,与此同时,根据我们的估算,近几年20%的富裕阶层的可支配收入约占全体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左右,当然若算上其他财产,这个比例还要大。这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有趣数据,难道这个33%的可支配收入比例不足以支撑起那个30%的投资比例吗?另据我们估算,在1997-2001年间,富裕阶层(高收入阶层和最高收入阶层)的每人年住房支出是中低收入阶层的2.5倍左右,而且这个比率相当稳定,这说明富裕阶层对高档住房比中低收入阶层有更强的购买力。
三、信息不对称与暴利—以医药零售业为例对暴利进行的经济学解释
在对策论中,通常把那些并非所有人都拥有的信息叫做“非对称信息”。也就是说,对于某些信息而言,某些局中人拥有,而另一些局中人却并不拥有。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某些拥有非对称信息的局中人就会据此进行信息决策,通过对信息的获取、隐藏和传递等活动谋取利益。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医药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认为,这种现象造成了医药零售价格的高涨和医药零售行业的暴利。
1.信息不对称造成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的定价虚高。目前,对于新药来说,政府定价的申报审批办法是:列入计委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这种政府审批定价的初衷是好的,其目的一方面是使“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的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这种愿望的有效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药价主管部门要掌握新药生产厂商和潜在消费者的充分信息,以防止厂商在提出定价申请时的欺诈行为。实际上,这种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主管部门不可能参与到新药的研制开发中去,在与生产厂商的博弈中,他们永远是那种不拥有相关成本信息的局中人。退一步说,即使主管部门明明知道生产厂商的定价申请存在问题并努力审核一种比较合理的定价,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主管部门必须进行细致和彻底的调查研究。但是,这种做法需要主管部门花费巨大的“寻找成本”,通常情况下,这种成本如此之高,以致于进行这样的调研是根本不可能的。结果,主管部门只得认同生产厂商的定价申请。获得高定价的生产厂商往往采取大折扣的营销方式占有市场,由此,药品出厂价格的虚高为医药零售价格的高涨埋下了伏笔。
2.信息不对称造成医院零售药品的暴利。目前,政府对于药品零售价格的定价办法是: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有关部门同时规定,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在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目录中,对400多种甲类药品以及专利药品和处于新药保护期内的一、二类药品规定了最高零售价,并且明确规定了国产药的最高销售利润率和最高差价率,
根据政府上述政策法规,在药品定价的具体操作中,通常分以下三个环节进行:
第一,药品生产厂商的生产成本加20%左右的利润成为出厂价;
第二,药品出厂价加15-20%的利润成为批发价;
第三,药品批发价加上15-20%成为零售价。但是,在我国目前医疗体制尚欠规范的条件下,这种定价机制很难行得通,根本原因是,在病人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永远存在。
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断和用药建议上存在着绝对的垄断权利,医院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市场,病人对商品的消费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利。或许一个病人可以选择医院,但是他不可能选择药品价格,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消费的药品到底值多少钱。通常,病人遵从的思维逻辑是良药医病,良药无价。事实上,对于中国的很多医院来说,它们正是利用了病人的这种心理,利用手中的垄断权力在药价政策的执行方面带有随意扭曲,从而使得本来已经很高的药价再高一码。再者,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也容易造成医生的道德风险,医生利用病人对自己病情的信息缺乏乱开高价药在国内早已成为人尽皆知的事实。
四、群体行为与暴利—以手机业为例对暴利进行的经济学解释
1.风险重重的企业策略。我国手机业的迅猛发展只是最近两三年的事。1999年,我国手机市场的市场份额中,国产品牌仅为3%。同年,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大国外品牌在我国的产量为1660万台,而国产品牌的手机生产能力设计规模除了康佳、TCL、波导达到100万台外,其他厂商的设计生产能力都只在50万台左右。然而到了2002年,国产品牌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30%,几大厂商的营利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国产手机之所以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取得如此巨大的进展,原因之一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扶持,原因之二是国内手机生产厂商采取的用高端产品占领市场的企业策略。
当时,国家支持国内手机生产商从高端产品进入市场的一个假设是,由于国外品牌手机已经在国内手机市场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且国外企业完全拥有手机生产核心技术,如果国内手机业一开始便以低端产品的形象进入市场,不但手机的低价格不能给今后的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利润支持,而且由于缺乏核心技术进而企业生产的高成本根本无法为国内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相反,高端产品的高价位从理论上来说却可以给企业丰厚的利润回报,如果这种冒险能够成功的话。
确实,这是一种值得冒险的事业,而国内迅速增大的市场容量也正好为这种冒险提供了契机,因为在1997-2000年间国内手机市场增大了将近7倍,2001年更是比1997年增加了10倍还多,手机生产对国内厂商来说是一种全新的事业,同时,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手机消费也是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就像面对其他新产品一样,国内消费者在面对手机这种商品的消费时,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不成熟性,这种不成熟性的具体表现就是消费的群体行为或“跟风”行为。群体行为往往使消费者在不进行或很少进行商品价格-质量对比的情况下接受现有价格,从而让生产厂商轻松获利(根据上表数据粗略估计,每部手机纯利润在300元左右),手机业暴利的根源就在于此。
2.群体行为与暴利。群体行为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上群体行为的产生主要是通过两种信息传播方式导致的:
(1)市场消费者可以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传播信息,相互认识的消费者通过交谈,能够获得市场正在发生什么事情的观点。相互交流的消费者们往往会被彼此的情绪感染,从而导致跟风情绪。
(2)在一定场合下,市场信息可以通过价格信号这种比较间接的方式导致消费者的群体行为。通常,消费者倾向于认为,商品的市场价格包含着一些不能被他直接观察到的信息,价格的高低是反映商品优劣等级的信号。当消费者面对一种新产品时,由于他无法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到足够的信息,于是,那些认为自己信息较少的消费者就会通过价格来了解其他消费者的行为,并进行模仿。这样一来,信息较少的消费者实际上是在随大溜。国内手机生产厂商实际上正是瞄准了消费者的这种行为,用高价格向消费者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高价格就是高端,高价格代表了高质量的产品。事实上,国内消费者也认同了这种信息,因此,在国产手机与国外品牌手机的高价格比拼中,国产手机最终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并且如愿以尝地获得了暴利。
五、结论
1.暴利的财富倾斜效应。上面分析了国内市场上行业暴利产生的几个经济学假设,行政权利对市场不适当的分割、收入分配不均衡、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的不成熟行为都为行业暴利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反过来,行业暴利又会加剧市场价格信号的扭曲和市场失衡态势,然而,行业暴利最严重的后果是加剧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失衡,从而造成国民财富的过度倾斜效应。如果以收入较低的农业和采掘业作为比照基准,就可以大致看出暴利的财富倾斜效应有多大。
就平均工资来说,2001年航空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保险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和文化艺术业的职工收入分别为农业人均收入的5.56倍、4.06倍、3.56倍、2.97倍、3.00倍;分别为采掘业人均收入的2.85倍、2.09倍、1.83倍、1.52倍、1.54倍。
当然,我们不否认行业的收入差别有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影响在内,但关键问题是一些暴利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否与职工收入相匹配。实际上,即使就国外的情况看,某些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如航空运输业、房地产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劳动生产率本来就是很低的,更何况遭人非议的国内服务行业?行业暴利很大一部分通过不规范的分配机制流入了个人腰包,因而招致了人们的不满,难怪媒体来一个“十大暴利行业”大盘点,事实就是这样。
2.政策建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行业暴利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失灵和市场价格信号的扭曲。改革开放的20多年来,如何消除行业暴利现象一直是困扰学界和经济决策者的难题,任何试图在短期内消除暴利现象的建议做法都不现实的。
(1)就行政垄断的破除来说,在这方面国内外学者已经提出了不少的政策建议。从实践上看,决策者们也正努力致力于在诸如民航业、电信业等公认的行政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但是企望这种努力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成效是不可能的。行政垄断已经造成了国内垄断行业的先天性不足-比如企业规模不经济或根本就不具有经济规模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把垄断企业进行简单拆分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打破垄断的做法,特别是对于像铁路、电信和民航这样的进入壁垒很高的行业来说,除非引入外资,分拆几乎是现阶段唯一可行的方法。把原有企业一分为二做法有欠妥当的地方在于分拆后的企业由于业务的不相容性,往往又会在自己的业务领形成新的垄断。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政府出台鼓励行业内企业经营多样性的政策法规,并对具有垄断倾向或垄断行为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税收。
(2)由于收入分配不均是诱致行业暴利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政府应对一些有向富裕阶层倾斜倾向的生产厂商进限制。房地产业暴利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如果政府不制定限制性法规,听任房地产开发上把资源向高档住房方面过度转移,那么,结果势必造成低收入阶层买不起住房,高档住房大量空置的情况,因为高档住房商品的市场在一定时期内毕竟有其饱和点。事实上,近年来,高档住房空置的现象已经露出端倪。由于规制过松造成的房地产资源浪费实际上已经对总体社会福利造成损害。
(3)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行业道德风险进而对消费者带来损害的现象在中国可谓层出不穷。就医药零售行业来说,它是一个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行业,也是一个消费者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行业。为了消除医药零售业的暴利,政府制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办法不失为一个逐渐消除零售药品暴利的好办法。但招标采购毕竟只是一种治标之策,零售药品高价和医药零售业暴利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公立医院现在基本上是靠买药维持运转。因此,消除药品暴利的治本之策是改革目前不合理的医疗机制,在加大公立医院财政拨款的同时,严肃治理医生的道德风险,还医院公益性事业的本来面目。
(4)消费者的群体行为在短期内或许能让生产厂商获利,但从长期来看,群体行为也容易造成市场泡沫,最终受到巨大损害的是生产厂商和整体国民福利。其实,政府听任自己着力扶持的企业以高价格对消费者进行剥夺是一种非常短视的做法,政府的轻浮情绪往往会给企业一种错觉,即可以在政策的庇荫之下轻松获利,从而使企业在根本上丧失创新的动力。就手机行业来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上应当立足于长远目标,鉴于我国手机制造业的先天不足,政府应在提高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方面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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