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都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1
1. 中国政府承认并承诺,将来会接受日本与德国在山东问题上的任何协定,包括所有权利和利益的转让。
2. 中国政府承诺,不会将山东省或其沿海地区割让或租给任何其他国家。
3. 中国政府同意,允许日本修建从烟台或龙口到胶济铁路的连接铁路。
4. 中国政府承诺,将为外国人居住和贸易开放山东省内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具体地点将另外商定。
5. 中日两国同意,将旅顺和大连的租借期限,以及南满洲和安奉铁路的期限,全部延长至99年。
6.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有权租借或拥有用于商业和工业的建筑和土地。
7.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有权自由居住和从事商业、工业等各种业务。
8. 中国政府同意,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的矿产开采权可以授予日本臣民,具体矿山将另外商定。
9. 当中国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考虑修建铁路,或向其他国家借款修建铁路时,必须经过日本同意。
10. 当中国考虑将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的税收作为借款抵押时,必须经过日本同意。
11. 中国政府承诺,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时,必须先与日本政府商议。
12. 中国政府同意,将吉长铁路的管理和经营委托给日本政府,期限为99年。
13. 中日两国同意,将汉冶萍公司转变为两国合办的企业;并且,如果中国政府要处分属于该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产业,或该公司要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公司混乱的处分,都必须经过日本政府的同意。
14. 中国政府同意,属于汉冶萍公司的矿山附近的其他矿山,如果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开采;此外,任何可能对该公司产生影响的举措,都必须经过该公司的同意。
15. 中国政府承诺,不会将中国的任何港湾和岛屿割让或租给其他国家。
16. 中国中央政府必须聘用日本人作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领域的顾问。
17. 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庙、学校等,都拥有其土地的所有权。
18. 为了防止发生警察冲突事件,中日两国同意在一些关键地方设立中日合办的警察机构,或在这些地方的警察局中聘用大量日本人,以便共同规划改良中国的警察机构。
19. 中国同意从日本采购一定数量的军械(例如中国政府所需军械的一半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并聘用日本技师,同时购买日本材料。
20. 中国同意,建造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以及南昌与杭州、南昌与潮州的铁路的权利可以授予日本。
21. 在福建省内筹集资金修建铁路、矿山和整顿港口(包括船厂)时,如果需要外国资本,必须先与日本协商。
22. 中国同意给予日本人在中国传教的权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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