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辞退员工,不给书面通知。劳动仲裁赢得了吗?公司会不会不承认,说是员工自己离职的? 09年6月29日到一私企房地产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有试用期合同未盖公章),09年10 月转正,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缴纳了养老保险。 2010年3月15日,人事单独把我叫到办公室,要我离职。我要求经济补偿金,人事说是私企没有经济补偿。我不同意,叫他给书面辞退书我,他不给。他说我的工资算到3月15日,16日就没有去上班了。(3月13日他们把我的办公桌搬走给别人用了,没有给我安排桌子) 我于4月底在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还有我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和500元押金没给我。明天就要开庭了,请问如果公司不承认辞退我,说是我自己离职的,那怎么办?在仲裁庭上会输吗?会不会得不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