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案例分析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6-16

例4-2?计算好再来饭店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者为中国公民张某。2018年全年实现收入100万元,成本60万元,期间费用及税金等37.35万元,其中支付投资者本人的工资7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

张某当年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所得。

要求:计算张某通过独资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由于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2018年后三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8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9个月和后3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相加后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案例中的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第一,计算独资企业层面的所得:100-60-37.35+7=9.65(万元);第二,计算投资者层面的经营所得:

张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6500-3500×9-5000×3=50000(元);第三,计算投资者年终汇算清缴时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为:

(50000×20%-3750)×9÷12=4687.5(元);(2)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为:

(50000×10%-1500)×3÷12=875(元);(3)计算全年应纳税额:4687.5+875=5562.5(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张某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5562.5-5000=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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