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第四课知识点整理

如题所述

第四课 我国的民族与宗教
第一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一•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种社会现象。
民族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概念: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二•民族的基本特征是: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
共同心理素质有极大的稳定性,是区别民族的最显著的特点。
民族的四个特征: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是首要的前提条件,为共同语言,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提供了地理空间和物质基础;而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又促进了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发展。
我国民族的概况:中华民族是定居在中国土地上的所有民族的总称。
我国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汉族为主题,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剧的分布特点。
回族是我国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

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表现:
(1)祖国统一大业是各族人民共同完成的。(2)祖国的辽阔边疆和多种经济是各族人民共同开拓的。(3)祖国灿烂的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4)各族人民奋勇抵御殖民主义侵略,共同保卫了祖国的边疆。(5)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创立的。
我国民族关系的变化:我国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经由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转变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

四•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概念:(1)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我国各民族平等的权力已经得到真正的实现:第一,各民族在政治权利,社会地位上实现了平等。(少数民族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最有效形式)。第二,各民族在发展经济,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2)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
各民族之间建立了平等的关系,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
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凝聚力的强弱,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前途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 是我国统一,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3)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指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得到发展,民族素质得到提高。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各民族现状:一些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还比较落后,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现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东西部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增进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由之路。
怎样实现?首先要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加大对西北地区的支持; 民族地区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发挥自己的创造性,积极性,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优势; 发达地区在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先富带后富,达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三项原则的关系: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三项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又是民族平等,团结的物质保证。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的统一为前提,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除了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有自治权。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
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第一,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多民族国家。 第二,我国民族状况有自己的特点。 第三,我国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政治认同。 (政治认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第一,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第二,有助于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结合起来;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第四,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第二节我国的宗教政策
一•宗教的本质: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人们现实生活的虚幻的反应,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
产生:宗教是自然压迫的产物。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而产生的。宗教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是阶级的压迫和剥削。
在现实生活中,宗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当今社会流行最广,影响最深的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

二•宗教的社会作用
(1)在阶级社会起着消极作用:第一,宗教是剥削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第二,宗教充当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扩张的工具; 第三,宗教对认识和改造自认有着阻碍作用; 第四,宗教对科学的发展有着阻碍作用。
(2)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宗教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宗教的产生,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当时下层群众的某些政治经济要求,对社会发展产生过进步的影响; 第二,宗教对文化艺术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 第三,宗教的一些教义,教规 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整人际关系的作用。
我国存在多种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合成我国五大宗教。

三•我国宗教状况的变化。
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灭了。
变化:在我国,宗教已经成为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推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 宗教组织已经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广大信教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新建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四•我国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包括既保护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护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两个方面。 充分显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保护和尊重。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
基本内容:(1)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3)依法加强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 (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必要性。
第一, 符合宗教自身的规律(宗教自身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有其自己的规律); 第二,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三,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六•树立科学世界观,反对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迷信泛指对人和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
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是一切邪教的共同本质,必须依法严惩邪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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