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义学派对梦的观点

行为主义学派对梦的观点

第1个回答  2015-11-09
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美国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毕业于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自1970年起,先后执教于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现任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其代表作有《法律社会学的范围》(1972年)、《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年)、《警察的行为方式》(1980年)、两卷本编著《社会控制的一般理论》(1984年)及《社会学的正义》(1989年)。
布莱克作为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在方法论上主张绝对的价值中立,企图建立纯粹的法律社会学。他批判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混淆了科学与政策的区别,他认为c“科学的、即纯粹的法社会学研究不涉及对法律政策的评价,而是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这种分析最终将形成一种一般性的法律理论——预测、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理论。他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1)法律社会学应采纳专家治国者的思想方法,即只用技术方法解决可归纳为技术性的问题:(2)法律是可以观察到的法官、警察、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而不是规则;(3)法社会学的目标是形成一种一般性的理论,即可探求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存在的法律原则和机制的理论。这种追求超越价值判断、主张纯科学的方法论既是对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重视价值判断的“伯克利学派”的挑战,也是对美国所盛行的实用主义潮流的反叛,虽有些矫枉过正,但也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气象,给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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