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本文化经济有关的4个问题

我上的日本课要回答4个问题作为期末考试,每个问题600字左右,希望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下,谢谢。
1、战后日本宪政体制同明治宪政在框架和实践上有何异同之处?
2、日本天皇对二战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3、55年体制是怎样形成与崩溃的?
4、现代日本民众的政治参与方式与参与强度怎么样?
各位同学。。。大家就都借鉴一下1,2楼的答案吧。

第1个回答  2009-12-26
1.日本之制定明治宪法,实出于「救亡图存」的工具性考虑。按十九世纪中叶起,日本一些有识之士,深感日本有沦为西方强权殖民地之虞,故热切希望建立一个近代西方式的国家,以与西方并驾齐驱。 因此,从推翻幕藩体制,建立以原本仅拥崇高虚位却无实权的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政府,到一连串的彷行西方法制, 包括在此拟讨论的一八八九年制定生效、世称「明治宪法」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近代西方立宪体制在此情形下,毋宁是透过西方军事及政经力量的展现,而显示其「优越性」,令东亚政治领导人萌生师法之意,但明治政府仍须折衷于激进革新派与保守传统派之间,故于新制定的西方式法律制度中,仍须保存若干日本旧制。 而自由主义立宪体制所强调的「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理念,能否为出身下级士族及豪农阶级的明治政府所诚心接受,亦令人怀疑。
因此明治宪法的彷效对象,不是英美或法国那种强调自由民主的宪法,而是着重君权、深具绝对主义色彩的普鲁士宪法。明治宪法第四条明订:「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此固然重申日本是由天皇为主权者的「天皇制国家」,但更重要的是,天皇已承诺其统治权之行使,必须依照他所颁行的宪法,故已属于「(君主)立宪制」。虽然宪法规范上系将行政、立法、司法、统率军队等国家统治权力均集中由天皇一人行使,但依照宪法天皇在行使这些权力时,须分别经由国务大臣(内阁)、帝国议会、裁判所、「军部」等国家机关的提供意见。 所以,如果实际上前揭各个国家机关在意见上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且天皇于行使各项权力时,原则上都听从该管国家机关之意见,则就可能很微妙地出现了「权力分立」现象。经由宪法上彷效自西方的权力分立或议会政治等制度,天皇与藩阀、官僚、士族可在「新时代」里,重新「瓜分」政治权力。
至于自由主义立宪思想认为不可或缺的有关人民自由权利之保障,明治宪法业已规定于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明治宪法于草拟时,曾有人仍囿于传统东亚文明重视「义务本位」的影响,认为臣民对天皇只有责任而无任何权利可言,故主张将「臣民权利义务」改为「臣民分际」,最后虽出于「此系近代立宪制宪法皆有之内容」的理由而获得保留,然深究其条文,关于臣民之权利,几乎都加上「非依法律不得…」、「依法得…」、「由法律另定之」等条件,且在不少情形下(宪法第八、十四、三一条)以命令即可限制人民自由权利。 按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宪法原系本于「天赋人权」之说,而以此类规定拘束国家立法权之行使,但明治宪法本于这些权利系来自天皇慈爱臣民所为的恩赐, 其内涵当然可由天皇发动国家立法权以决定之。明治宪法也因此没有采取美国基于「自然法论」所发展出的司法违宪审查制,法院无从依据宪法否定议会所制定之侵害人权的法律。
(三)、初尝自由主义宪政滋味的日本社会
明治政府总喜欢以「代表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而欧陆法典乃是「被书写下来的理性」,合理化其之将欧陆式民事法律施行于日本,但对于同样源自欧陆自然法论的「天赋人权」,却因其论调将威胁到统治阶层利益而很少提及。 按明治初期,日本知识界里主张立宪思想者可分为英国学派、法国学派、德国学派。 由于引进西方法制之主调已定,学者乃各拥西方学说以自重,而政界人物则选择较有利其争取政治资源或遂行统治的西方学说。明治政府则偏好统治权威较不受干扰的「德国版」,从一八八九年制定宪法之后,接着所制定的近代西方式法典,莫不向德国看齐。固然德国式的君主专制立宪体制,相对地较接近传统东亚的宪政文化,不致于对当时日本社会造成过大的冲击。但也因此,源自英、法两国之有关政治权威的人为法不可违背自然法、或是天赋人权等这类自由主义宪政思想,难以经由政府掌握的国家教育体系而广泛传播于大众。没机会接触新思潮的一般人,只能继续活在固有宪政观念之中。基于服从上位者的传统,一般日本人愿意遵守新引进的宪政制度,不是因为它代表着「正义」,而是因为那是权威者的命令。
值得注意的是,于一八八○年代,某些在法制改革中失去权力的士族,即诉诸自由主义立宪思想,发动「自由民权运动」,要求设置国会;政府当局则一方面很轻易的就收编了其中许多领导份子,另一方面则以严厉的镇压手段对付仍不妥协的领导人。 总之,当掌权者诉诸西方立宪体制的「优越性」,合理化其自利性的权力安排之同时,失去权力者或社会上被压迫者,亦可利用该体制中「政治权威应受到一定限制」的特点,向统治阶层进行抗争,再由双方妥协出特定的宪政秩序。
2.众所周知,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三大轴心国之一,而在二战的中国战场上日本军队更是对中国人民犯下令人发指的滔天罪行。那么为什么日本许多战犯被送上了国际军事法庭接受世界的审判,而作为当时日本最高统治者的天皇没有对战争罪行负责?而在众多日本战犯被处决的同时,天皇又身处何处呢?这在二战历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件十分蹊跷的事情。 1945年8月15日,日本裕仁天皇《终战诏书》的播出向日本民众乃至世界正式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投降后,日本国内部分民众、一些受害国、国际仲裁机构乃至裕仁本人都认为天皇对战争应负起责任。日本国内一些进步群众团体的领袖以及部分深受战争创伤的同盟国呼吁:裕仁作为战争期间的国家元首是发动战争的元凶,理应作为头号战犯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与惩罚;并再三提出应废除日本天皇制,改变日本现存的政治体制。为清算法西斯余孽,重建世界和平与公正,战后在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澳大利亚法官威廉·维著作为军事法庭的审判长也认为:“如果不审理天皇,战犯一个也不能处以死刑。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他应在国内或国外受到拘禁。”甚至裕仁本人也感到理亏,难以面对愤怒的世人,他觉得应理所当然地负起战争的所有责任。于是,一个历史性的会面便决定了裕仁天皇的命运,世界历史也添上了几许神秘的色彩。1945年9月27日上午9时,裕仁头戴大礼帽,身穿燕尾服,亲自正式地晋见了美国五星上将麦克阿瑟将军,当时这位声名显赫的将军是盟军驻日本占领军的最高官员。在这次具有特殊意义的会见中,裕仁表现得体、态度坦然,勇敢地承认“对于日本政府的每一个政治决定和军事行动……我是惟一的责任者”。也正因如此,裕仁天皇给麦克阿瑟留下了非常好的印象,若干年后这位上将回忆起裕仁时曾说:“在当时,我感到我面对着日本第一个当之无愧的有素养的人。”作为盟军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指示裕仁否定日本注定统治世界的“大东亚”观点,维护世界和平,肃清国内黩武精神,另外否定天皇的神圣性,天皇由神回归为人。裕仁都一一照办。 在通盘考虑美国国家利益和盟军面临的形势后,麦克阿瑟在向总统杜鲁门的汇报中声称,“不能把日本昭和天皇作为战犯逮捕”。因为基于长久以来天皇在日本的特殊地位及对日本民众的影响,保留天皇有利于帮助盟国占领控制日本。根据麦克阿瑟的建议,并考虑到政治上的需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员以表决的形式作出了裁决:凡涉及到日本天皇的各类起诉,均不予受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美国基于国家利益及全球战略的考虑而给日本天皇的一块“免死牌”。 第二年4月3日,远东委员会决定对天皇不予起诉。 6月18日,远东审判首席检查官基南在华盛顿宣布对天皇不以战犯论处。 与华盛顿相呼应的远东审判日本辩护团一致通过决议:“不追究天皇及皇室。”
3. 研究二战以后的日本政治,“55年体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55年体制”的原创人升味准之辅提出这一说法后,便得到日本学术界的认可,成为战后日本政治研究中的焦点之一,并逐步形成了一种“体制分析”范式。
日本学界围绕“55年体制”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内容丰富,成果显著,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广义的“55年体制”和狭义的“55年体制”两大类。广义的主要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宏观把握;狭义的则主要是针对日本战后的政党政治。
持广义“55年体制”的学者有神岛二郎、猪口孝、野口悠纪雄、山口二郎等。神岛二郎在1977年曾指出“55年体制”是在战后日本1947年宪法体制和1952年日美安保体制发生聚合作用时成立的政治体制;野口悠纪雄则认为“55年体制”是一个支撑战后日本从高度成长期到经济大国,以及从工业化社会向脱工业化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决定体系;山口二郎在《现代日本的政治变动》一书中从冷战国际政治背景、政党政治和经济成果分配三个方面丰富了“55年体制”的内涵 从日本学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义意义上的“55年体制”实际上是将“55年”作为战后日本社会制度的一个总的新起点,其外延自然就可以伸展到日本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等领域。换言之,以1955年为一个新时代的坐标点,尔后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可以置于其中来诠释。“55年体制”研究范式为日本学者研究战后日本社会提供了一个发挥各自领域专长和价值认同的开阔空间。这也许是
“在对战后日本政治史进行总体性研究时,使用频度最高的一个词汇就是‘55年体制’”的一个主要因素。
但是,从理论建构来说,一个概念的内涵如果过于宽泛,将会导致概念混乱,直接影响学术研究。“55年体制”虽然用年代定格的手法高度概括了战后日本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自民党“一党独大”现象,但由于在研究中使用范围广,难以明确界定其本质特征,其结果是与“现代日本的政治构造大致相同”。由此引起了概念上、逻辑上的一些含混不清。如“55年体制”崩溃或者终结的提法就值得商榷。对此,日本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终于发现了其国内“55年体制”研究中的概念陷阱,进而主张将“55年体制”的内涵限定在政党体制上。如著名政治学者佐々木毅在其主编的《战后史大事典》中就强调指出:“不管怎样,55年体制所表现的就是政治上保守·革新对立的两党制。”另一位著名政治学者白鸟令也是根据两党制理论来解释“55年体制崩溃”的。白鸟令认为从自民党与社会党两大政党制向保守、中道、革新三级构造发展并受到中道政党制挑战时,就是“55年体制”的崩溃。这样便避开了“55年体制”的概念陷阱,使“55年体制”能够继续发挥它的理论功能。
在中国,“55年体制”的研究虽然起步晚,数量上也远远不如日本的多,但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却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其中不乏一些深刻的见解。例如,较早涉及该方面研究的肖悦,在1984年撰文指出
“55年体制”的实为自民党一党长期执政、政权在自民党内部更迭的政党体制。随着国内日本问题研究的深化,尤其是1996年王振锁《自民党的兴衰》一书的问世,标志着中国的日本政党制度研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该书从史学的角度对自民党的演变本着实证主义的治学原则作了深入论述,在《自民党的兴衰》、《试论自民党政权》等文中都把“55年体制”锁定在“一党优位政党制”上。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1998年,北有刘小林的《当代各国政治体制——日本》、南有林尚立的《政党政治与现代化——日本的历史与现实》两部学术专著前后出版,其中有关“55年体制”的分析虽然都是取自政党政治的视角,但对
“55年体制”一党独大的性质却各有认识。刘小林在论述了“55年体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定性研究,认为“55年体制”是“形式上的自民、社会‘两大政党制’,实质自民党占绝对优势的‘一党制’、‘一党独裁制。’”而林尚立一方面指出了“55年体制”下自民党长期独占政权的特征,并给予了该政党体制某些积极的评价,同时,也没有否定其他政治力量的作用,他认为:“‘保革对立’,不论是在议会政治中的,还是在社会运动中的,都是对战后日本民主政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维护和推进作用。”可惜作者没有展开更为深入的论述。
200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王新生的《政治体制与经济现代化——“日本模式再探讨”》。不同于上述二位南北学者的是,王新生抓住了1955年到1993年这一时期“55年体制”两党竞争的基本特征,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于把战后民主化改革作为“55年体制”形成的最大因素。不过,王新生依照其对政治体制的定义,进一步扩充了“55年体制”的容量:“‘55年体制’的内容不仅仅包括政党政治,而且还包括拥有巨大权限与支配性资源的行政机构官僚、以拥有强大政治影响力的‘财界’”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以及政党、官僚、利益集团三个政治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及作用。”显然,其研究属于广义意义上的“55年体制”。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在何种意义上理解“55年体制”,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问题,也关涉到如何认识政治体制、政党政治的问题。为此,笔者想谈点非常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方家。
二、日本宪政民主体制中的“55年体制”
作为研究日本战后政治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55年体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而且还直接涉及到政治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例如有关“政治体制”的认识。尽管对“政治体制”,很难给出一个周全、满意的界定,但作为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的基本内涵就是政治权力的属性及其制度安排,“即各个政治主体或政治行为者(主要是行政官僚、以立法机构为主体的政党以及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乃至军队等)按照制度上的规定或约定俗成惯例行使自己应有的政治权力,以便保护或扩大自己的利益及权限。”这种国家政治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运用是宪法学中评判一个国家性质的标准。宪法学理论认为,政治体制的性质是通过政治权力的来源(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和政治权力的配置(分权、集权)来评判的。因为,“以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国家性质是不科学的,应当以民主还是****为标准。”
只有政治体制才具体的、实际的反映出国家政治权力是如何设置的,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果从政治体制的层面来使用“55年体制”,那么,其概念的操作化必然以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如选举制、代议制、政党制、内阁制等为指标体系,并在宪政民主的分析框架中来考察和分析各个层面的制度。
日本学者之所以青睐“55年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战后日本社会对政治民主化的总体价值取向。提起1955年的日本政治大事记,或许人们的第一反应、第一印象便是日本两大政党对立的政党格局在战后民主化改革中终于初露端倪。尽管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两党对立,但不可否认的是,日本社会这时对英美式两党制的企盼无疑是基于战后民主化改革的理念和信心,而且1955年以后政党政治的发展也都是根植于《日本国宪法》这一宪政民主体制的。国民主权、保护个人权利、新闻自由、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政治权力的性质和配置及运作方式,社会上的各种政治力量无不在宪政民主体制内展开博弈,争取权力和获得权利。日本新宪法实施以来,任何政治力量要想获得国家政权都不可能撇开新宪法预设的程序和规则,否则,将得不到日本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所以,无论如何界定“55年体制”,其本质上都是从属于战后日本宪政民主体制的。
另外,与政治体制同等层次的“55年体制”研究范式自有其视野开阔的优点,但在研究中,却要慎用“终结”、“崩溃”等词语,定性研究可能还要注意其分析的出发点。因为,不论是日本还是其他一些宪政民主国家,建立在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制衡等不证自明公理上的政治体制相对来说是稳定的,变革和创新的着力点更多的是寻求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在宪政体制内彼此之间的制衡和保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以满足社会生活和民主政治日益发展的需要。
再有,战后日本宪政民主制度的起点不是1955年,其终点也不会是1993年;“55年体制”的意义在于它以年代为标志,凸显了战后日本现代政党政治在某一时期的格局。所以,将“55年体制”视为战后日本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政党政治似乎更为贴切,在研究中也比较容易操作。当然,由于现代政党是政治生活的主角,社会上许多政治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党组织来实现。因此,以自民党为核心的“55年体制”作为日本战后的一个重要时期,自然涵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自民党一党独大的长期政权;第二,反对党与自民党的对立和共存;第三,“最大动员体系”的行政管理;
第四,“财界作为重要角色登上日本的政治舞台,从正面向政界施加强大的影响;第五,1955年以后,作为经济基础的劳资关系,也因采取了1955年的“春斗”方式而形成“谈判提薪的制度化”。
1990年代初期,由于自民党政权腐化、派系平衡崩溃,自民党陷入分裂。加之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长期经济不景气,社会党党势一度上扬。然不久之后,两党皆陷入衰退局面。在1993年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未能获得国半数议席,沦为在野党。“55年体制”崩溃。
4.恕在下无能为力,不能回答
第2个回答  2009-12-26
打到小日本!!!
第3个回答  2009-12-30
朋友你上政的吧。我也选这门课。。
这个……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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