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故意规避交易,将被监察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诉讼。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强制进场交易、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对应公开招标项目未执行公开招标程序,以及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办理资金拨付、许可证照等关键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交易各方如交易当事人、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以维护交易的公正和秩序。
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2012〕17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交易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