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第二章 建议和承办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二)政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政府办公厅 (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政府办公厅 (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五)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政府办公厅 (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厅 (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调研。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形成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对未采纳且涉及提出意见单位职能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可以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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