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充侦查的概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2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

  1、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71条和第198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二、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另行侦查。

  【注意】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只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能自行侦查,也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1.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调查

  (1)《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新增法条)

  注意:监督机关是补充调查,检察机关是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注意此处!)。

  3.补充侦查后的特殊规定

  (1)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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