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信政文〔2007〕225号即《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我市中心城区工业项目布点的通知》相关内容: (一)新建工业项目要安排到工业集聚区建设。新建工业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市区内的企业进行改扩建,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要迁入工业集聚区建设;积极鼓励市区内的企业迁入工业集聚区建设。 (二)市级新上工业项目向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国家、省扶持的工业项目,市直单位引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平桥区、上天梯管理区工业项目向区级工业集聚区集中;在浉河、羊山、南湾、鸡公山辖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新建工业项目。 (三)浉河、羊山、南湾、鸡公山引进的工业项目,要安排到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按行业进入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应的功能区,执行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的土地、税收等各项政策。项目建设期间,投资完成情况和建成后的各类统计报表由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按所属区上报,统计口径归各区,项目建设成绩计入所属区,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作内部统计,不作为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项目上报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服务和建成之后的正常管理,入园项目与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项目共享工业城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上缴税收由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收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市区按3:7比例分成,市级所得部分全部用于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所得部分计入当年区财政。各县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愿意进入工业城建设的,参照执行。 三、《信阳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客商在信阳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7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四、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工作八条禁令  (一)禁止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工业城管委会许可进入工业城管理区内对企业进行检查。 (二)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收费和罚款。 (三)禁止以拉赞助、集资、安插人员等形式向企业摊派。 (四)禁止无偿向企业借款、借物。 (五)禁止向企业推销产品、商品、设备及劳务。 (六)禁止违反规定在企业参股和领取报酬,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禁止要求企业接受指定的保险、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禁止以任何理由,强揽工程,刁难、阻挠企业施工建设,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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