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87号文的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资产折旧等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老师,我想请教:该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指定是用于研发支出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那该企业享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利用收到的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呢?不得参与加计扣除吗?麻烦指点,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