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8

伊春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中,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并需履行义务。他们可以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个人信息。实际使用物业的承租人被称为物业使用人,其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共同约定,但必须遵循法律和管理规约,违规者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负责《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业主人数众多,将通过幢、单元或投票权比例选出业主代表参加大会,每个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当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50%时,会由相关部门召集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指导,筹备组由相关单位人员、业主代表和开发单位组成,负责筹备工作,包括起草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需在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相关资料,如成立证明、管理规约等。


业主委员会需建立工作档案,包括会议记录、选举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等,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如业主提议或紧急情况,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若业主委员会未能按期换届,其职责将继续,直到新一届产生。若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委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经伊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10日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发〔2012〕4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物业管理职责分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10章54条,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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